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后,对于医保方面的多地方有出台相关政策,费用如何报销是大家所关心的,下面八宝网小编就带来介绍。
新冠治疗费用报销图解
近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近期已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相关医保政策,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费用负担。
对优化医保支付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急诊治疗费用保障,以及新冠患者用药保障、在线诊疗作出规定。
住院治疗
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治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线诊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各地医保相关政策汇总
多个省份陆续出台相关医保政策
北京: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安徽: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山东:明确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陕西: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234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
河南:将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广西: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
湖北: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
云南:《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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